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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强化就业服务
  (一)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广泛收集各行业岗位需求信息,并争取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组织举办各类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活动,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联合开展岗位对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加强就业动态监测。各县区、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用人需求情况、签约情况、招聘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就业状况预测和分析等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毕业生服务窗口,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从2012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三)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援助。各县区要将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计划,切实加大援助力度,优先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就业推荐。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重点帮扶工作机制。
  (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有计划按批次进行,通过山东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并按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履行正式就业手续。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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