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职能作用,实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促进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一)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微利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实行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