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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倡导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加强就业方向的政策引导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 力争到2015年底每个农村社区至少安排一名高校毕业生。大力实施基层紧缺人才补充计划,“十二五”期间,基层学校和卫生院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至少1000名高校毕业生。自2012年起,市级录用公务员按不低于20%的职位比例安排录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并不断扩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并认真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艰苦边远等地区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好相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并积极做好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工作。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退役高校毕业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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