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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人才队伍增量的主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中央、省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强化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二五”期间,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
  (一)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着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开发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要围绕我市“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促进项目投资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毕业生就业岗位。要将专业对口、技术过硬、实践能力强的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培养列入全市“五大基地一大产业”建设未来发展规划。要支持石油化工、商贸物流等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让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研究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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