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0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统筹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努力改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一)开展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是做好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的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要出示黄牌警告,减少招生任务或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出示红牌,取消其办学资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2006]85号)明确要求:“承担资助任务的学校须经市教委或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明确规定“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为了落实国家部委和市政府资助文件的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让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满意的中职教育,必须全面开展中职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