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和专业布局规划,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学校的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考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对开设医学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每年1月31日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将当年《新增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内专业汇总表》(见附件2)、《新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汇总表》(见附件3)和学校设置新专业的备案材料汇总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设置专业进行备案。凡经审核和实地抽查未达到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学校设置新专业备案资格;如经举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新增
《目录》外专业,每年3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进行试办;已停止招生的专业如恢复招生,需重新按程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专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统计和招生宣传应使用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布的专业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所需备案材料:
(一)《专业设置申报书》。学校按规定内容填报《专业设置申报书》,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二)专业论证报告。包含相关领域人才需求情况、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描述、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分析、主干课程及教学大纲、配套教材、专业教师配备情况、专业教学设施情况、专业设备配置情况、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相关行业企业专家论证意见等。
(三)专业教学计划。包含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招生对象、修业年限、培养目标、人才规格、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等。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行业部门等对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设置
《目录》内专业在有首届毕业生后进行水平评估,对设置
《目录》外专业在试办3年后进行专业设置合格评估。经评估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