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专业应当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设置专业必须对本专业所对应职业岗位的人才需求进行充分调研,有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和相关行业、企业和教育专家的论证意见。
(三)所设专业有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修业年限、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岗位等,并就对应职业岗位人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进行分析,作为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基本依据。
(四)所设专业必须有完备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有相关图书资料和数字化教学资源。
(五)所设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名,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3名,并外聘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开办和保障后续运行的经常性经费,并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七)所设专业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要。
现已开设的专业,未达到上述专业设置条件的,应对照上述专业设置条件进行建设和完善,尽快达到要求。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相关领域人才需求调研报告,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落实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配置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填写《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专业申报书》(以下简称《专业设置申报书》,见附件1),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行业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业设置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