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需求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重庆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二)适度超前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性,在时间上适度超前。
(三)突出效益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专业和重复建设。
(四)层次衔接原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规格,注重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
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为基本依据。所设置专业分为
《目录》内专业和
《目录》外专业两大类。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人才需求和自身条件,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对学校新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适时对已开设专业进行调整。
第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规划和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对辖区内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指导和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人才的需求,制定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布局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备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