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进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意见》(渝教职成〔2011〕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要求
通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评估工作,认定一批市级重点(示范、特色)专业,提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健全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学校内涵发展,引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体系建设,达到 “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评估认定工作要坚持市场需求、社会认可、突出特色、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评估建成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产业紧密、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专业,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实力,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二、评估对象
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自评和主管部门审核,达到相应评估标准。
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年只允许申报重点或特色1种类型的1个专业,国家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如条件具备可申报重点专业不超过2个。市级示范专业需在评为重点专业并建设1年以后方可申报。
三、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中等职业学校对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评报告,上报所属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二)主管部门初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申报专业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含电子稿)一式二份,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至市教育评估院。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评估的初审工作,初审后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至市教育评估院。
(三)专家评估。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的重点(示范、特色)专业进行评估。专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职学校、行业企业等单位中选聘,实行动态管理。评估按照数据采集预评估与原生态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答辩、现场核查、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查阅原始材料、课堂观测、师生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