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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浙江省大众项目运动员参加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和体育展示活动兴奋剂违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浙江省大众项目运动员参加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和体育展示活动兴奋剂违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体群〔2009〕94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体育总会、各行业体协:

  为加强大众项目的反兴奋剂管理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大众项目运动员参加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和体育展示活动兴奋剂违规处理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大众项目运动员参加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和体育展示活动兴奋剂违规处理意见

  为巩固北京奥运会取得的成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健康发展,体现大众体育项目体育竞赛和体育展示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及纯洁性,维护参赛人员的身心健康,圆满完成大众体育项目各项体育比赛和体育展示活动任务,参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体科字〔2008〕76号)等条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一、运动员发生阳性或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行为,由对该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的省体育总会或省级单项运动协会给予禁止参加全国、省级比赛四年的处理,并取消相应比赛的成绩。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等)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由省体育局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四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省体育局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运动员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取消其本周期(四年)职称晋升资格和各类奖励资格,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对于发生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运动员管理单位,由省体育局责令改正,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各项奖励、评比资格,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在全省体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属省级非奥项目训练基地或省级体育俱乐部的单位,发生一例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两例以上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省级非奥项目训练基地、省级体育俱乐部称号和当年扶持资金。该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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