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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联合办学
  未经审批不得开展联合办学。中职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之名在市内外普通高中设置分校或校外办学点,更不得将招收的中职学生通过联办学校报名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或变相就读普通高中,套取国家资助资金;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未经审批不得和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更不得以联办高校的名义招收成人大专或成人本科学生,并注册中职学生学籍套取国家资助资金;不得以所谓的“专业(部)承包”为名开办“校中校”等违规联合办学形式。
  未经审批,高等院校不得招收或借与中职学校联合办学之名招收中职学生,更不得将违规招收的学生学籍注册在中职学校。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应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要在师资培养、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实行全面衔接,实现优质中职资源共享。
  各区县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未经审批的联合办学。市教委将对未经审批的联合办学认真进行清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把好校外分支机构设置关口
  未经批准,任何中职学校不得设立校外办学分支机构。设立分校的学校必须是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扎实的教学管理基础及管理手段,教学质量较高,现有办学场地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设立分校的学校应为市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并对校外办学点负责,经市教委或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可设1-2个(含市外)校外办学点。
  校外办学分支机构的办学条件要求参照校本部被有关部门确认的办学层次和所办专业对办学条件的要求。如国家级重点学校开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应达到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办学规范管理机制
  (一)切实加强监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校外办学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核查校外办学学校办学资质,指导所属中职学校依法实施校外办学,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要建立健全联合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市教委将对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认真进行清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已经审批的校外办学点建立年审制度。
  (二)强化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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