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中小学雷锋式班集体和雷锋式学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渝教基〔20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进一步深入开展“弘扬雷锋精神,争当雷锋式少年”主题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有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小学开展雷锋式班集体和雷锋式学生评选活动的通知》(渝教基〔2010〕74号)精神,现就2012年中小学开展雷锋式班集体和雷锋式学生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评选的对象为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班集体。
二、评选标准
(一)雷锋式班集体评选标准
1.有积极明确的班级奋斗目标。以雷锋精神指导班集体建设,班级奋斗目标积极明确,能内化为全班同学的自觉行为。全班同学争当“五心四好”美德少年和“四有”新人,关心时事,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报效祖国的远大志向。
2.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全班同学积极倡导和实践热爱集体、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热爱学习、勤于专研、认真做事的敬业精神,热爱科学、锐意进取、勇于实践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全班同学具有积极的生活态度、健康的生活方式、高雅的艺术审美风尚。
3.有全面发展的显著成绩。全班同学学业成绩优良,积极参加阳光体育运动、“2+2”项目计划、各种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全班90%以上同学达《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技能和科技艺术特长发展较好。
4.弘扬雷锋精神成效显著。学习并弘扬雷锋精神,将雷锋精神内化为学习和生活中的自觉行为,注重在具体学习和生活中养成习惯,培养爱心,落实责任。全体同学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帮扶活动,涌现了大量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
(二)雷锋式学生评选标准
1. 助人为乐,乐于奉献。学习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并内化为学习和生活中的自觉行为,能做到热爱集体,热心公务,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帮扶活动,在实践中养成习惯,培养爱心,落实责任,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勤俭节约,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校内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
2. 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崇尚科学,学有所长,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勤于思考,善于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社会生活中,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