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
(渝教办基函〔201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
2011年,我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使我市中小学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的标准
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渝教基〔2010〕67号)和重庆市教委有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系列文件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态度积极、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二、申报、评审程序及表彰办法
(一)申报
1.各区县在自查基础上,于2012年2月22日前向市教委提出申报,同时提交“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已被评为“示范区(县)”的,要按评审要求对2011年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公章,于2012年2月22日前报市教委。
3.今年行政区划已做出调整的綦江、大足、万盛、双桥区按调整后的行政区进行申报。
(二)评审程序及表彰办法
1.各区县教委在认真总结基础上向市教委提出申报。
2.市教委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结合我委2011年度《“规范办学行为”群众投诉月报》,市教委基础教育督察员明察暗访情况,并在广泛征询督导、行评、监察等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评审。
3.对通过评审的区县,授予“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称号,并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
4.对已经获得示范区县称号的,通过评审后将予以保留称号。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或虽已提交自查报告,但经审查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