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
(穗民〔2011〕399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政策精神,助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
(一)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允许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三)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允许适当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允许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加入我市行业协会,其代表可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职务。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对我市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外向型产业,以及经济组织较少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不够50个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至30个以上。
(四)逐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除地级市外,历史约定俗成地区以及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也可以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允许各异地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二、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程序
(五)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取消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审批环节。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六)取消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预先核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改正。
三、进一步减轻社会组织办理登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