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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证照不全,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

  1.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指标;

  5.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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