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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2012年7至12月为整顿阶段。

  1.对省相关部门未提出问题的矿山企业,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正常年检和换发采矿许可证。

  2.对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矿山企业,依据省政府下达的2012年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名单,由市政府将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名单下达至各县(区)政府,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工作。

  3.各县(区)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一律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并报请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自2013年起,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由市政府将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下达至各县(区)政府,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要对全市上一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关闭小矿山完成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相关部门。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矿山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整改关闭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关闭小矿山资金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组织整顿和关闭;对属于整改范围的小矿山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监管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被省政府列入关闭小矿山计划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四)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区内矿山企业的整顿,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组织整改。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向上级林业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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