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信息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通知单位内部应急功能机构,视情况向当地县(区)政府应急部门报告,但应于20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向当地消防局(队)或其他应急救援部门报告,以及时得到救援(消防报警电话:119,医疗救助电话:120)。
各级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向消防局(队)、医疗机构及应急部门还要报告事故单位概况;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报告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应急行动级别;企业外效应等。
已启动本溪市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可事态还进一步发展,需要上级部门协助时,向省安监局报告,请求支援(电话:024-86902128)。
6.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由县(区)政府负责处置,启动企业或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由属地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处置,启动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同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启动本级预案,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报请省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I级),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省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救援,必要时启动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2 报警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值班室设在市安监局(值班电话:4516235)。值班室和110、119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警,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6.3 一般响应程序
指挥部值班室和110、119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规模、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有关情况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部命令,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指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