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急救援中使用水、砂等灭火剂以及泄漏出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如果事故涉及有毒或易燃物质,清理工作必须在进行其他恢复工作之前进行。
6.2 事故后果影响消除
一是向受伤人员提供充分的医疗救助;
二是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抚;
三是如果突发事故影响到员工或居民的住所,应组织对个人住所进行恢复;
四是对受影响严重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消除其恐慌心理。
6.3 生产秩序恢复
事故发生后,帮助事故发生单位维修或更换设备、设施,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保障措施
7.1 指挥场所保障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所设在事故现场附近,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县(区)政府保障。
7.2 通信保障
通过有线电话和手机实施保障,必要时电信部门进行现场指挥所的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各公用通信公司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7.3 公用设施保障
规划建设、公益事业管理和供电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够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
7.4 道路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县(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道路交通进行疏导和实施管制,确保救援运输道路畅通。
7.5 应急队伍保障
7.5.1 紧急情况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县(区)救援队伍执行跨县(区)救援任务。建立以市消防局、市矿山救护队、本溪县煤矿救护队为主要专业救援队伍,以驻溪部队为支援力量,以社区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7.5.2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每年年初要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制、人员、装备情况及主要领导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每年年底要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训练、执行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