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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通知单位内部的应急功能机构,视情况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但应于20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向当地消防局或其他应急救援部门报告,以及时得到救援。中、省直和市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监局将事故基本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县(区)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事故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

  各级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向消防局、医疗机构及应急部门报告时,还要报告事故单位概况、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报告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应急行动级别、企业外效应等。

  4.3.2 处置措施

  一是迅速转移事故发生地可能影响到的居民。

  二是建立警戒地域。

  三是调集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准备救援。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I级响应(国家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1.2 Ⅱ级响应(省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5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

  5.1.3 Ⅲ级响应(市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至9人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

  5.1.4 Ⅳ级响应(县区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至2人死亡,10人以下(不含)中毒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泄露、爆炸、火灾、坍塌等事故时,尽管当时死亡人员较少,由于影响较大、后期危害难以预测,按照市领导指示,也可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2 响应程序

  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事态控制-应急结束(详见附件2)。

  5.2.1 当经过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由应急救援办公室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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