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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适应现代公共管理与服务需求,加大社会专项事务推进力度。提升婚姻(收养)、福利企业、殡葬等专项事务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1.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市、区县级婚姻登记颁证中心,开展婚姻登记颁证中心标准化建设及标准化评定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新风,探索结婚登记集体颁证仪式和个性化颁证仪式,展现上海国际大都市的新婚俗、新风尚。建立集提供婚姻登记、婚姻信息、婚姻指导、婚姻咨询、婚姻介绍、婚姻调解和婚礼服务等为一体的婚姻服务体系。加强婚姻信息与全国联网。加大婚姻(收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依法登记意识。以“婚介服务标准”为抓手,加强对婚介机构的监管,探索在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益性婚介机构。规范收养登记程序,建立和完善收养家庭评估工作。
  2.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康复器具企业管理。引导福利企业适应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照打造社会创新孵化园的现代理念,加快向生活性服务业拓展,鼓励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细化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修订《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制定《上海市康复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管理办法》。落实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市级国有企业对口帮扶福利企业发展的促进机制。对优秀福利企业实施通勤班车奖励。加强管理者和残疾人职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推进福利企业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数据库,完善交换平台。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动风险管理服务项目建设。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假肢和矫形器职业技术能手。加强康复器具的设计、研发和服务,满足特殊对象的需求。
  3.加强殡葬改革与管理。建设惠民殡葬,提高公益含量。重点完善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加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力度,深入推进对无丧葬补助居民提供丧葬补贴的“二万五工程”(经营性公墓配置2.5万平方米规模的公益用地)。建设绿色殡葬,促进生态文明。大力倡导节地葬式,优化葬式结构,实现墓葬、壁葬、海葬葬式比例70∶28∶2的目标,大幅度提高海葬补贴标准。建设阳光殡葬,深化“蓝带行动”。全面落实殡葬服务改革,整治和规范殡葬代理服务市场,努力实现公众满意度根本好转。建设科技殡葬,加大殡葬设施投入力度,重点改造市、区县两级殡仪馆的火化设施,深入开展全市火化炉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工作,减少环境污染,实现节能减排。建设人文殡葬,提升文化含量。逐步推行殡仪服务全程陪同,加快建设特色文化主题墓园。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深化改革创新,为建设现代民政提供体制机制与政策法规保障
  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入推进民政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打造带动民政事业整体推进的工作平台。转变行政方式,加大“项目民政”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健全现代民政的协调、协同、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在完善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居家养老补贴、孤儿福利、殡葬补贴等保障群众权益类行政给付,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改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资格和合法权益等社会建设,以及改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行政区划调整等方面,推进地方立法进程。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养老机构、婚介机构、殡葬机构、社会组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提升技术含量,为建设现代民政提供手段与规范保障
  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民政各领域的应用,建设以社区事务“一门式”、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一号通”非紧急类民生服务热线为内容的数字社区工程和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信息无障碍工程。完善社区事务受理信息平台和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居(村)委会信息化支撑系统,建设完善以上海民政信息化大楼为代表的一批民政信息化综合基础设施,努力形成民生领域信息网络一体化支撑保障体系。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加大民政科研攻关力度,在科技备灾、备灾产品、康复辅具、殡葬技术等领域形成优势。大力开展民政标准化建设,积极筹建国家民政标准研发中心,进一步完善民政标准化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加大防灾减灾、殡葬管理、民政设施、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力度,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标准贯彻实施,促进民政事业规范发展。
  (三)提高运行效能,为建设现代民政提供财力保障
  不断加大民政事业投入力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抚恤标准、低保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增长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力度,积极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机制。总结推广公益创投和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经验,加大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残保金以及社会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建立民政救灾、救助等政府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种社会捐赠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民政资金投入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强化能力建设,为建设现代民政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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