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实施积极老龄化
围绕“六个老有”目标,促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发老龄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大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构建社区为老服务支持系统。建立社会化运作机制,培育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扩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为老服务资源,初步在社区中推动建立以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老年人卫生保健服务等为内容的15-20分钟服务圈。全市居(村)委标准化社区老年活动室全覆盖,实现“一居(村)一室”、“一街(镇)一中心”,争取落实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运作补贴经费。实施老年人社区健康干预,开展老年人心理疏导及社工介入项目。进一步加强独居老年人结对关爱工作。完善困难老年人综合帮扶、老年人医疗救助帮困和慈善助医工作机制。
2.鼓励发展老龄产业,大力促进新科技在为老服务中的应用。成立上海老龄产业协会,推动制订上海老龄产业发展规划,明确老龄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任务和路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老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为老服务行业的产业运作。鼓励企业生产和提供老年用品、食品、服饰、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保健等产品,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立上海老年福祉科技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动新科技、新材料在为老服务中的应用。在继续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安装紧急呼叫装置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和推广高龄、独居、失智老年人安全监护系统,提升关爱工作水平。
3.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促进积极老龄化。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增加老年活动场所和文体设施,积极支持老年文体团队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积极探索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的途径、形式和内容。加大老年志愿者在为老服务方面的力度。继续鼓励和拓展“银龄行动”,组织老年知识分子开展支援西部和本市建设等志愿活动。到“十二五”末,上海老年志愿者注册人员总量达到25万人以上。
4.加强尊老敬老教育和老年权益保障工作。大力增强社会老龄意识、敬老意识,强化家庭、子女赡养老年人的意识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尊老敬老助老教育。通过评选表彰“敬老家庭”、“敬老楷模”等活动,广泛培育和树立新时代尊老敬老助老的模范典型,营造良好社会人文环境。广泛深入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推进老年维权四级网络建设。在街道(镇乡)普遍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近得到优质法律服务。各区县全面建立和健全联合接待制度,拓展维权服务内涵和外延,及时处理涉老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困难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
(四)创新优抚安置工作,提高双拥和军休服务水平
促进优抚工作转型,逐步缩小城乡抚恤补助标准的差距,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市场化,拓展双拥工作内涵,提高军休服务水平。
1.扩大优抚覆盖范围。统一城乡优抚政策,逐步缩小农村和城镇抚恤补助标准的差距。出台在乡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制度,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便利的医疗保障服务。推进优抚工作进社区,大力发展优抚社工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完善临时困难补助机制,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帮扶活动。探索将有特殊贡献的群体纳入国家优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改建金山烈士陵园和松江烈士陵园。为烈士家属异地祭扫烈士墓提供服务。
2.提升双拥工作水平。广泛开展军民同学创新理论、同树文明新风、同建和谐平安的“三同”活动,拓展军地互联、互动、互建平台,营造军民同心的浓厚氛围,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组织开展军营文化进社区、社区文化进军营和市民百姓看军营活动,不断强化广大干部群众爱国拥军意识。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依托,积极开展社会化拥军活动。广泛动员“两新”组织参与拥军工作,不断拓展双拥工作领域,大力开展智力拥军、文化拥军、科技拥军、法律拥军活动,不断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3.推进安置工作改革。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权益的同时,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提高退役士兵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和机会等,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
4.深化军休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接收安置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接收安置过程人性化,更好地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推动服务管理模式向“一个法人,多点服务”转变。探索适合于“集中活动,就近服务”的点面结合的机构设施布局模式。依托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力,建设一批标准化、现代化军休服务管理(活动)设施。提高部分地区军休干部地方性生活补贴标准,促进军休服务管理属地化。加强军休文化建设,开展军休干部“共享社区,共建社区”活动和“军休志愿行动”,为军休干部实现自我价值搭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