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情况总体是好的,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信息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甚至出现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