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市级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学校提交考评材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各项考评指标的评定。每两年或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评估方法
本次资助绩效评估采用高校自评、申报材料审阅、专家评分和学校互评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评估权重
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评估等级,其中:其中学校自评占权重的10%;申报情况审阅打分占权重的40%;考评占50%(专家评分占权重的30% ,学校互评占权重的20%)。
第十九条 计分办法
评估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三个大项,总分为100分。各大项分值为: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18分),各项资助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65分),常规工作(17分)。
第二十条 特色加分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资助工作的高校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20分。并给予特色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评估等第
评估结果依据高校所属类别进行分类。每一类别的高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评为不合格: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擅自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通报和表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高校通报,并对评估优秀的高校视情况给予表扬。
第二十三条 经费奖励
按政策规定,对高校从事资助工作的部门进行工作经费奖励,分为优秀、合格、特色三类;评估为不合格的无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可以用于高校资助工作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开销、资助工作所需设备设施的购买,及对资助工作人员的奖励等费用。同时需要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整改
对总体评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校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考核点/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一、学校组织制度保障及资源配备(18分)
| 1领导及工作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9分)
| (1)成立校级工作领导机构(1分)
| 学校设有专门的校级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1分
| 查看文件
|
(2)建立健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4分)
| 成立学生资助中心1分
| 查看文件
|
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1:7500得1分;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1:5000得2分;配备专职人员比例达到1:2500得3分
| 查看名单
|
(3)提供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2分)
| 有专门的办公场所1分
| 实地查看
|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1分
| 实地查看
|
(4)学校出台一系列资助工作相关制度(2分)
| 建立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制度规定,作为资助工作的指导纲领2分
| 查看文件
|
2资助经费管理与筹措(9分)
| (1)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3分)
| 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2%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1分;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2%-4%(含2%)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2分;学校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含4%)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得3分;
| 查看财务处提供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