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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2009、2010年度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各项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建立学校、院(系)和班级(或专业)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资助对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第六条 资助经费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高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工作。
  第七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助学生执行适当的公示制度。奖、助学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
  奖、助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奖、助学金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奖、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
  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贷款学生档案,配合银行的贷款、还款工作,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工作,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该项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第九条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
  积极宣传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建立服义务兵役学生档案,及时做好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材料的报送工作。
  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核算项目,确保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
  第十条 勤工助学
  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酬金,加强管理和协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和应急帮困
  切实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政策,鼓励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设立对突发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将诚信和感恩教育作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分管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四条 日常工作
  积极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资助工作相关会议,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学生投诉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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