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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及国外同等条件人员;

  2.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3.国家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等国家级奖项获得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荣誉称号获得者;

  5.中共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引进人员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6.曾担任过重要岗位领导职务人员。

  第八条 政府工作顾问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有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九条 政府工作顾问聘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当届政府任期。当届政府任期结束时,所聘政府工作顾问自行解聘。如需要继续聘用,要重新履行聘用报批程序。

  第十条 政府工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由用人单位申报并推荐拟聘人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合格并报分管市级领导审批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任审批手续;最后由市长签发聘书。政府工作顾问聘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顾问职责及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顾问在聘期内应积极主动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履行以下职责:

  1.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参与某一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某一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3.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沈阳、推介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4.受市政府或用人单位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等交流合作,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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