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
(京政容发〔2012〕9号)
各区县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经商市有关部门,我委对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许可、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及文书进行了重新修订。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便民高效”的原则,自2012年4月1日起,三项许可的审批职能由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1号)中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准运、场所许可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