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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2012)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2〕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落实本市“十二五”时期燃气发展建设规划,严格燃气供应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结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对“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予以公布,并于2012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遵照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目录
  2.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目录
  3.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4.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一、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新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出具的联审意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四、与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
  五、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一)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复印件)。
  (二)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三)既有燃气设施(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复印件)。
  六、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八、企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
  九、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
  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十一、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
  十二、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审核)
  一、统一格式的《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附带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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