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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12〕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决定于2012年4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交易场所发展较快,交易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交易场所设立过多,带有一定盲目性。据初步统计,全省登记注册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有119家。有的以交易中心或其他名义设立。二是交易内容和交易形式混乱,有的引入证券期货交易形式,蕴藏较大金融风险。三是监管责任和制度边界不清,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或价格操纵等违规行为。
  开展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防范和化解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清理整顿,遏制一些交易场所盲目发展中出现的资金安全、过度投机和信用缺失等问题,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防止发生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清理整顿工作要充分体现支持和鼓励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遏制和杜绝脱离实体经济倾向,促进各类交易场所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期规范发展。对保留发展的交易场所,要在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对象不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对于名称中虽未使用“交易所”字样,但实际上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一并列入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界限。除依法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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