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政策调整和全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相关处室起草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一般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送法规处审核。
送法规处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下简称制定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及协调的结果。
第十三条 法规处负责对相关处室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一致;
(三)是否超越市建设交通委法定职权;
(四)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与市建设交通委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六)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七)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法规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处室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法规处对不符合第十三条审核规定的文件草案,可以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修改、补充材料后再行审核。根据需要,法规处也可以自行协调和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第十三条审核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规处提请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协调和组织修改,并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复审。
必要时,也可以由法规处进行协调和组织修改后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复审。
第十七条 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建设交通委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