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完备、明确,并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套、衔接,避免重复和歧义。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
(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 市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处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法规处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阶段性计划,报委分管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法规处应当列入制定计划。
各相关处室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项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人、起草人以及拟颁发的日期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一经确定,各相关处室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增加或者调整项目,各相关处室应当书面报经原审批领导同意后进行,并告知法规处。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般由各相关处室负责,法规处可以参与起草工作。处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明确起草工作计划,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文件质量把关。
必要时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直接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