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347号)
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推动政务公开,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建设交通委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建设交通委内部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以市建设交通委的名义发布。
涉及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需要也可以与其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协调、审核和备案工作,由法规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并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条文根据需要,可设置款、项、目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当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当冠以“1、2、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