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使用值税普通发票自查活动的公告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2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发票)自查活动,现将自查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凡属兰州市国税部门管辖的查账征收方式报缴税款的纳税人以及在兰州市国税部门管辖,购领、使用发票的其它纳税人。
二、自查活动时间及自查发票范围
自查活动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6月15日。检查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个年度内取得金额2000元以上(含)的发票以及在此期间开具的发票。
三、自查内容
(一)发票开具方面:有无开具虚假发票或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有无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虚开发票、有无非法代开发票、有无转借、转让、拆本开具发票及扩大使用发票范围、有无其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开具发票行为等。
(二)发票取得方面:有无编造虚假业务取得发票(或虚假发票)、有无取得虚假发票、有无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入帐、有无其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取得发票行为等。
四、自查发票的方式
凡纳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及发票,由纳税人自行进行检查核实,对取得的发票,属于甘肃省内开具的发票请登录甘肃国税纳税服务网(http:www.gs12366.gov.cn)“公众查询”模块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核;属于甘肃省外开具的发票请登录各省国税部门对外发票查询网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对自查结果请填制自查报告(请登录兰州国税网http:www.gs-n-tax.gov.cn:8086 “办税指南”模块“下载中心”自行下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兰州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及大企业国际税收管理处管辖的纳税人自查报告上报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各县区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自查报告上报县区稽查局)。
五、自查问题的处理
在此次自查活动中,对于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涉及少缴税款的,由受理自查报告的稽查局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但不作处罚处理。对此次自查,发现有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不主动开展自查的纳税人,如有涉及逃避缴纳税款或发票违法等行为,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