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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二)加大查处乡(镇)违法用地建设的力度。对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村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六、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制度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工作的衔接与沟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视情况可以邀请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审判以及执行情况。

  (三)加强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纪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四)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制度。将发生囤地、两次以上土地违法行为或土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名单”,加载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是否予以信贷支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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