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和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五)农业部门协助监督违法用地的复耕,负责组织复耕耕地的质量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立即制止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停工整改。对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办理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四、完善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的查处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及时、有效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接到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开展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较多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违法用地、违法采(探)矿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彻底整改到位。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实施巡查,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对重大、突发的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五、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
要教育强化基层组织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参与和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全覆盖。
(一)落实基层土地管理责任。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之间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对本集体农用地负有的监护职责,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明确村(居)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为本集体土地的管理责任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国土资源所,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