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财政、环保、劳动保障、林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地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需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按规定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在供地审批阶段,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提交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审议前,拟划拨的用地项目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出让的地块应取得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未经建设用地审批会审会议通过,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建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遏制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联动监管,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一)对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城乡规划、企业注册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与发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新立采矿权、探矿权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等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检查核验合格意见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新建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与出让用途不一致,以及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要停止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在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