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24号 2012年4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建设用地审批会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