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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在本市应急管理体系框架下,按照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统一平台、规范发布的原则,完善预警信息分类研判、分别审批和集中发布的工作程序,做好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地震、地质灾害、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环保、交通、公共卫生、动植物疫情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职责范围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内容,不断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一)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依托本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公共资源,发挥手机、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以及社区、农村现有广播、通讯等设备设施作用,及时通过各类信息传播手段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机关、学校、社区、机场、车站、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的传播能力。

  (二)明确预警信息传播职责。市和区县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市属门户网站等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传播发布工作。市属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市广电局要加快建设应急广播系统,并会同市农委、市民政局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建设,实现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有效衔接。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道路显示屏及时有效传播预警信息。市通信管理局要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所属具有信息发布手段的单位,整合资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街道、乡镇、行政村等基层单位的相关职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播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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