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甘肃省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服务〔2012〕43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提高停车场停放车效率,缓解停车难的矛盾,调控交通拥堵状况,促进机动车停车场合理有序发展,坚持停车需求调控管理,运用价格调控手段和降低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不断完善停车价格形成机制,理顺路内停车与路外停车、室外停车与室内停车之间价格关系的原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和《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甘建城〔2012〕24号)以及《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 公告2011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要求,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的要求,制定和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促进当地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定价形式、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范围
现行《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停车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省、市(州)两级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管理范围详见附表。
三、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要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完善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鼓励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服务收费标准,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对于同一地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要本着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的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制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