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注册资金”可以总机构的“注册资金”作为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认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总机构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七、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迁移,其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