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渝教人〔2009〕4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教科院、委直属中小学:
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将原在2010年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大表彰活动调整到今年进行。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为与国家的教师节系列表彰活动相衔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推荐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院)、职业中学、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按《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第四条执行。
三、名额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今年我市共评选100名特级教师,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按1:1.5的比例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下达给各地的推荐名额均含所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各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提名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组成专门考评小组,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学校提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评审通过时间、社会兼职情况等;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学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包括论文、论著、获奖情况)等内容。同时应有考评小组负责人或考察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考察材料一律用打印件并附电子件。如属中小学校长,还必须附《重庆市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