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保证余编优先用于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
三、组织双向选择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双向选择就业,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就业;毕业前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安排回生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中小学任教。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到市外中小学任教的,需经意向就业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市教委根据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计划,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实施方案。及时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和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得参加市、区县(自治县)组织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县城及以上中小学招聘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市、区教委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迁转档案户口
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委;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委,由区县(自治县)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定向招聘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任教。
五、鼓励攻读教育硕士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被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由培养学校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及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六、严格履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