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2012年春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1年秋季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参加2012年春季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2.2012年秋季认定对象。
(1)参加2012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
(2)参加2012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中考试合格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按照规定参加2013年春季的教师资格认定。
3.认定条件。
⑴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申请认定者应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参加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且体检结论为合格。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二)认定时间及程序。
认定时间按照《2012年春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1)和《2012年秋季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2)执行。认定程序按照《重庆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执行,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凭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四)材料归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