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教人〔2012〕1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2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学校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暂不受理社会人员的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持有国外学历的,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三)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的要求,体检合格;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六)按照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
三、认定时间
按照《2012年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执行,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0-20日。
四、认定程序
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执行,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