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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渝教办〔201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请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每年要更新一次,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通过上述渠道报市教委办公室。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请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通过市教委办公内网公文交换平台报市教委办公室。
  四、市教委将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直属非教学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表彰一批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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