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从2012年4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各级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公布举报电话,并在各类公办学校设置举报信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91-86765316(教育),0791-86222742(纠风);0791-86610018(物价)。
2.学习教育。运用多种形式,组织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师员工认真学习专项治理和教育收费政策,充分调动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自觉抵制教育乱收费行为。
3.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与监督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全面系统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专项治理工作,使广大学生及家长广泛了解政策、自觉运用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和客观准确报道,大力发掘、树立和宣传教育系统的先进典型,增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豪感、使命感、责任感,激发教育工作者自觉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内动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关注舆情社情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公开曝光违纪违规收费典型案件,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7月31日)
1.查摆问题。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本《方案》指出的教育收费中突出问题,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深入剖析、查摆各自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问题找准、议透。
2.落实整改。对自查和群众评议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收费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主动予以修订或废止;对自查发现的各种违规收费,要及时组织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自查自纠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3.组织填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报《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由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确保数据真实,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汇总统计后,要认真分析,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连同汇总统计表于7月31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附电子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