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省首届体育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体群〔2010〕84号)
各市体育局、体育总会、行业体协(系统)、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省首届体育大会上顽强拼搏,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把省首届体育大会办成一个“公正、文明、精彩的群众体育盛会,特制定省首届体育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省首届体育大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严格遵守省首届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以及相关的规定。
(三)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队能够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有关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五)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六)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模范地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七)在比赛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有关规定和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4、罢赛;
5、拒绝领奖;
6、无故弃权;
7、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8、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9、对观众有不礼貌的行为;
10、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
11、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12、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3、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4、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5、其它被认定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