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复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体群〔2010〕185号)
各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局:
现将《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复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浙体群〔2009〕88号文件《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对省级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城市体育先进街道、先进社区复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复查程序,明确复查内容,特制定《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复查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省体育强县(市、区)复查
(一)复查时间
省体育强县(市、区)复查时间为2010年6-8月。
(二)复查对象
2006年创建的第二批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
(三)复查形式
复查形式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时间一天半,复查组人员由省、市、县体育局有关人员组成。
(四)复查内容
复查内容按照《2010年浙江省体育强县(市、区)复评评分标准》各条款并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村建有篮球场或健身路径的数量要求达到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44%以上,其中2006年以后建设的篮球场比例不低于“达标村”总数的30%,健身路径须含20件器材以上。县级全民健身中心列入政府建设计划,2007-2010年新建镇(乡)级全民健身中心至少1个。
2、省级业余训练布点人数和布点经费的到位率达到省布点要求的100%。
3、国民体质测试人数每年不少于500人。
4、召开县(市、区)全民运动会。
5、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率达到70%以上。
6、推进体育社会化,2007-2010年获得社会赞助总额不低于上一周期。
7、县级政府或部门出台推动当地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8、当地体育工作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先进荣誉。
9、反映2007-2010年各项体育工作的台帐资料。
10、对在“创强”检查验收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是否整改落实,措施和实效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