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应分别函告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套型面积等内容,并函告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房投公司;
(三)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及时向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出具规划条件;
(四)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制定出让方案,在出让土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约束性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面积、建成后由市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五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与市房投公司签订《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明确建设规模、住房套数、套型面积、设计标准、装修标准、房屋验收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开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
(六)市发改部门应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核准文件,凡未列入或所列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
(七)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制作《配建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图》和拟建保障房楼盘表,并报经市房投公司同意。如需调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应及时报市房投公司进行相应变更;
(八)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配建保障性住房位置分布图》及相关资料,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和建筑设计标准予以标注,并进行审核;
(九)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市房投公司参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
(十)市建设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十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商品房预售网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据予以标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