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抓好《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学习。《管理办法》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件。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学习,深入领会国家和我省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在促进和扩大就业,提升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年检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逐一开展评估和年检。要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培训机构的分类指导。
1.今年主要对还没有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对年检合格并达到《评估标准》要求(评分85分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统一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冠名+职业培训学校”要求办理培训机构申请和更名手续。
2.对年检合格的院校和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可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保留原培训机构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培训机构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明确资产构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评估和更名工作。
3.对年检评估达不到《评估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评估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对年检中存在问题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长期未开展工作、严重违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进行通报。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河生
联系电话:0871- 7195672、7195342(传真)
附: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附表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表 号:人社统OS3号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18号 号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 年 月
填报单位: 年 单位:个、人、千元
项目
| 序号
| 机构个数
| 在职教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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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教师人数
| 经费来源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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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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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培训对象分组
| 按培训期限分组
| 结业人数
| 按获取证书分组
| 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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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财政补助费
| 职业培训补贴
| 女 性
| 劳动预备制学员
| 失业人员
| 农村劳动者
| 在职职工
| 其他人员
| 六个月以下
| 六个月至一年
| 一年以上
| 初级职业资格
| 中级职业资格
| 高级职业资格
| 技师职业资格
| 高级技师资格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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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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