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导则》的规定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名词解释
  二、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和销售(利润不超过3%),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廉租住房:政府以新建或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5.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和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8.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9.单身家庭:一个人单独居住的家庭。夫妻家庭:一对夫妻或带一个婴儿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由两代人组成。主干家庭:两代以上组成的家庭,而每代只有一对夫妇(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由一对夫妇、一个老人或一对夫妇、一对父母二代人组成或一对夫妇、一个老人、一个未婚子女三代人组成。家庭代际数以两代为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